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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國中女blog寫親密 老師戀人判刑

桃園縣一名國中女生和蔡姓老師師生戀,多次相偕開房間親熱,因她喊痛,老師沒硬上,還對女學生說「我會等你」,女學生在日記和部落格留下兩人多彩多姿交往紀錄,讓蔡老師被判八個月徒刑

校方表示,不清楚蔡老師與學生相戀的事,案發他已請調他地服務。蔡老師否認師生戀及猥褻,只說「兩人互有好感」。女生則向法官說,不後悔和老師「有過一段情」。

桃園地院調查,未婚的蔡姓老師原在桃園縣某國中任教,與十五歲的女學生產生感情,去年六到八月間,兩人多次出遊、開房間,有摟抱、親吻、相互撫摸等親密接觸。

九月闢室溫存時,老師有意和女生進一步親熱,但在緊要關頭時,女生喊痛推阻,蔡因此煞車沒有硬上,並對女生說:「我可以等你準備好再來。」

女生把這段戀情寫在日記和部落格,內容包括「他帶我蹺課出遊」、「好奇怪,為何常想念他?」,她寄給蔡老師的電子郵件則有「我真的真的很怕痛,所以一直縮,說真的當下你有點小進去時,我什麼都沒感覺,只感覺痛」等描述。

此外,女生也在日記記錄與老師到九份等地出遊、開房間、互相撫摸等情境,還有摟著老師脖子親吻的照片,被她母親窺見,四月指控蔡老師妨害性自主。

蔡姓老師向法官承認帶女生開房間,否認猥褻及性侵,不過兩人多彩多姿的戀情,女生在日記、行事曆、電子郵件、部落格都有詳細記載,時間、地點、情境及心情感受都很明確,且都無責罵字眼。

法官認為女生純粹是留下心情紀錄,並無陷害老師之意,認定蔡老師確有對女生猥褻,但未發生性關係,因此輕判。

刑法 第 227 條 (未成年人)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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